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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条丢了,合同上写的有,可以退。
收据丢失并不会改变交付押金的事实,有其他证据已经交付了押金的,可以向收取押金的一方主张返还。押金是是质押担保的一种,因此在性质上押金等同于质押财产。
签合同需要携带以下资料:
1、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合同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合同文本、公司章、法人章、合同章、签字笔等。
签合同的流程一般如下:
1、签署意向书:当双方初步达成合作意向后,可以签署意向书,确定合作的基本框架和条款,作为后续合同的基础;
2、资信审核:双方需要对对方的信用、资质等进行审核,确保合同签署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3、商议合同条款:商议合同条款包括合同的内容、履行方式、费用、保证和违约责任等,需要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双方达成共识;
4、签订正式合同:在商议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后,正式签订合同。合同需要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5、履行合同:双方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合同,完成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6、合同变更:如果需要对合同做出修改或变更,双方需要重新协商并签署书面的变更协议;
7、合同终止:如果合同到期或者发生违约等情况,双方需要按照合同条款处理,确保合同终止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综上所述,现金属于质押,即使丢失了押金收据,只要没有违约的情况,就可以要求退还押金。可以写个字据,说明自己没有违约情况,即可以向对方索要押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法律分析:承租人押金条丢失后,出租方如果是个人可能还好说一些,如果是中介公司往往会以此为由拒绝退费,理由是“公司有要求,退押金必须有押金收据” 这个理由在法律上肯定不成立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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