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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因拒绝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我市5名从事副食店、车行、家具店经营的商户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为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市环卫局收费人员多次上门催缴无果,上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先后对其下发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催缴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催告通知书》,但商户仍拒不缴费,遂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市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5名业主进行银行帐户冻结。
“大部分市民积极支持我们环卫工作,自觉缴纳垃圾处理费。但是,仍有少数商户以种种理由拒缴。”我局规费中心主任方海波说:“有的业主,收费员上门十几次都拒交,我们只有依法催交。每年都会有这样的案例。”
法律分析:只要有燃气户头,就要缴垃圾费,否则收滞纳金,不想缴,就消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全国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国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第七条 管道企业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宣传管道安全与保护知识,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管道保护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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